干部档案造假,不仅是诚信问题——如何把握《条例》第67条中“篡改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”。
刘某,某镇党委书记。虽工作小有成绩,但由于学历和年龄问题,迟迟得不到提拔。为谋求职位上的晋升,经“高人”指点,其伙同他人伪造了学历、工作经历、入党材料等一整套干部档案,并对出生年月进行了改动。后经人举报,刘某的造假行为被发现查处。
干部档案造假真的只是个人诚信问题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刘某行为已经违反组织纪律,构成篡改、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。其中,伙同他人伪造学历、工作经历、入党材料等一整套干部档案,属于伪造档案资料行为;对出生年月进行改动,属于篡改档案资料行为。对其行为,应视情节、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;对协助刘某伪造学历的党员,也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。